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公布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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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年1月4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一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年第一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抽样编号为GC的不合格秘制带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浦西工业园区三益路67号的舟山骏华水产有限公司经营的秘制带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年10月24日舟山骏华水产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SPJ12934的《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秘制带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实施此违法行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秘制带鱼箱;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元。合计罚没款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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