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幼鱼资源,促进海洋渔业资源恢复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我部决定自年起实施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规格
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规格见下表,未达到最小可捕规格的为幼鱼。
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规格
单位:毫米
种类
渤海、黄海、东海
南海
带鱼(Trichiurusjaponicus)
肛长≥
肛长≥
小黄鱼(Larimichthyspolyactis)
体长≥
银鲳(Pampusargenteus)
叉长≥
叉长≥
鲐(S
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可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或覆盖范围更广的标准,并针对幼鱼运输、加工、交易和利用等环节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本通告自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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